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

聲請人
陳文輝
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周哲宇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不服民國106 年3 月10日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214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千元。惟聲請人於106年3 月24日、同年月29日各繳納1千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2紙在卷足憑,顯溢繳1千元,並經聲請人聲請返還。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簡曉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144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