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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4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魏麗娟陳慧萍周群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42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見原審卷第9 至10頁及本院卷第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42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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