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42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指定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2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聲字第210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原法院於民國(下同)105 年2 月25日以裁定命其於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 月4 日送達於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抗告人迄未補繳,有原法院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證(見原審卷第9 至10頁及本院卷第8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