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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湯美玉謝永昌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

聲請人
林黃玉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鄒安琪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29日本院105 年度聲字第103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抗告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495 條之1 第2 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本院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 元,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抗告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謝永昌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038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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