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張競文曾部倫范明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856號

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寧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案列原法院105 年度補字第509 號),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5 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駁回後,提起抗告(案列本院105 年度抗字第141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抗字第260 號43年台抗字第152 號判例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原法院於民國105 年5 月31日所為105 年度救字第48號裁定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僅提出其於103 、104 年度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所得、財產資料為釋明(見本院卷第3 頁反面、第4 頁),然依上開資料顯示,聲請人於104 年度有新臺幣(下同)12,107元之股利或盈餘所得,可知其因持有股票(光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而獲有股利;又其名下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之土地乙筆,雖與他人公同共有,然依其應有部分、面積及公告現值計算,該財產價值為2,518,965 元,縱認聲請人所稱該不動產係繼承自其父、共有2 名繼承人等語屬實(見本院卷第2 頁),其可取得之財產價值仍達1,259,483 元(計算式:2,518,965 元÷2 =1,259,4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如以市場交易價值計算,衡情顯然高於上開價值,是依聲請人釋明資料顯示其有上開所得、財產情事,已難認其係無資力之人。

三、聲請人雖稱於本院另案103 年度抗字第937 號裁定准許對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事件中,已認定其遭該件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高達1,740,915 元,且尚有國民年金、勞工保險紓困貸款等約11萬餘元本息未償,其已釋明係無資力之人云云,然查,人之資力狀況衡諸事理並非恆長不變,是否符合准予訴訟救助之要件,當應逐案審查,聲請人目前之資力狀況並非本院於兩年前之裁定所能認定,本院自不受該裁定或其他准予對聲請人訴訟救助裁定之拘束,而聲請人於本件聲請訴訟救助事件中,就其是否仍受強制執行、仍有債務未償等事實,均未提出可即時調查之事證以釋明之,依上開說明,本院並無另行調查之必要。況依聲請人自陳其每月向親友借貸,而仍受社區住戶懇求與推選,為整體住戶、社區利益提起本件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之訴等語(見本院卷第3 頁),益見聲請人並非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之人,對照本件聲請暫免支出之抗告費用僅1,000 元,衡諸一般經驗,尚未逾聲請人之社會經濟、信用能力,難謂聲請人已達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56號於民國 105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