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8號
- 聲請人
-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羅敔菁與被上訴人羅國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訂。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請求准予繳費核給上開訴訟於民國105年9月9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之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其雖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