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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8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李國增胡宏文黃珮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68號

聲請人
張世興律師

      張宇馨律師

上列聲請人就上訴人羅敔菁與被上訴人羅國榮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2項所明訂。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之訴訟代理人,爰請求准予繳費核給上開訴訟於民國105年9月9日準備程序之錄音光碟等語。

經查:聲請人係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599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羅敔菁(鍾惠之繼承人)之訴訟代理人,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其雖係有權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之人,惟聲請人並未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自不應許可,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6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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