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19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3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莉雲陳容正傅中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人
林妙嫣
聲請人
兼法定
代理人
林德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順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10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訴字第四0五號損害賠償事件法庭錄音光碟部分,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又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為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69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因先前庭訊筆錄甚為精簡,無法完全表達庭訊活動內容,聲請交付原審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05號錄音光碟等語。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聲請交付原審開庭錄音光碟,因錄音及保存該錄音記錄均為原審,且核無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條但書前段之情事,爰依職權裁定將此部分聲請移送原審處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傅中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83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