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對於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故聲請再審,應以確定之裁定為其對象(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13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3號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之裁定,於民國105年9月12日寄存送達派出所,聲請人業於法定期間內之105年9月23日提起抗告,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至9頁),該裁定尚未確定,乃聲請人竟對之聲請再審,依上說明,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