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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當選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國增王幸華胡宏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

抗告人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當選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王幸華

               法 官 胡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93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聲請再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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