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
- 抗告人
- 廖秀松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所為105年度聲國字第93號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異議)。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