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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

上訴人
百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茂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和鑫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萬720元,惟上訴人迄今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54萬720元,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17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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