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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

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劉又菁吳素勤王育珍

上訴人
祭祀公業周明珠
法定代理人
周重安
法定代理人
周承俊
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梅音律師
被上訴人
沈祺舜(沈祺發之承受訴訟人)

沈祺鈞(沈祺發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沈祺舜、沈祺鈞為被上訴人沈祺發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9日判決上訴人鄭松雄、被上訴人沈祺發、沈祺舜、沈祺鈞、沈祺雄、周承俊應與上訴人胡家樂將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如判決附圖編號A部分(面積2.65平方公尺)拆除,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上訴人祭祀公業周明珠(判決主文第五項)。惟被上訴人沈祺發已於起訴後、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之105年5月1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祺舜、沈祺鈞、沈祺雄,無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嗣沈祺雄於109年10月2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沈祺舜、沈祺鈞,亦無人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等情,有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可稽(見本院卷五第43、45、55、67、69至77頁)。因沈祺舜、沈祺鈞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其為沈祺發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王育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045號於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地上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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