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 上訴人
- 宋碧珠
- 上訴人
- 周業庭
- 上訴人
- 林士登
- 上訴人
- 宋建輝
- 上訴人
- 宋榮傑
- 上訴人
- 郭復振
- 上訴人
- 李張粧
- 上訴人
- 陳次郎
- 上訴人
- 鄭旭娟
- 上訴人
- 林阿勤
- 上訴人
- 黃秋品
- 上訴人
- 黃蓉芳
- 上訴人
- 王張樵
- 上訴人
- 張王金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葉隆
- 被上訴人
- 游德倡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1之房屋編號欄「A3-2F」之房屋門牌欄「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即查封:得勝街50-3號1、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0號1樓(即查封:得勝街50-3號1樓)」;編號5之房屋編號欄「A2-2F」之房屋門牌欄「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即查封:得勝街50-2號1、2樓)(即查封:中央路65-1號2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即查封:中央路65-1號2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