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黃嘉烈陳筱蓉高明德

上訴人
宋碧珠
上訴人
周業庭
上訴人
林士登
上訴人
宋建輝
上訴人
宋榮傑
上訴人
郭復振
上訴人
李張粧
上訴人
陳次郎
上訴人
鄭旭娟
上訴人
林阿勤
上訴人
黃秋品
上訴人
黃蓉芳
上訴人
王張樵
上訴人
張王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被上訴人
蘇葉隆
被上訴人
游德倡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藍雅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中編號1之房屋編號欄「A3-2F」之房屋門牌欄「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即查封:得勝街50-3號1、2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街0000號1樓(即查封:得勝街50-3號1樓)」;編號5之房屋編號欄「A2-2F」之房屋門牌欄「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即查封:得勝街50-2號1、2樓)(即查封:中央路65-1號2樓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00號2樓之1(即查封:中央路65-1號2樓之1)」。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高明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彥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15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