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66號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太極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創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8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倒數第六行關於以「618,650元」成立 訴訟上和解之記載,應更正為「58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陳清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鄭信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