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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04號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2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304號

上訴人
洪日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洪文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7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拾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貳元,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104,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47,4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

二、又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4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 ,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 ,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一併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樂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04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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