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劉坤典蔡和憲賴淑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附 鄭吉祥

○○○○○       號1樓

訴訟代理人
曾志立律師
複代理人
曾瑞慶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吳林仁惠
複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複代理人
吳翊正
複代理人
吳翊成
複代理人
吳翊如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飛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4行關於 「…是上訴人此項所辯,並不足採。」之記載,應更正為「…是被上訴人此項所辯,並不足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106年度9月27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坤典

法 官 蔡和憲

法 官 賴淑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