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20號
上訴人即附 鄭吉祥
○○○○○ 號1樓
- 訴訟代理人
- 曾志立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瑞慶律師
- 複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吳林仁惠
- 複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複代理人
- 吳翊正
- 複代理人
- 吳翊成
- 複代理人
- 吳翊如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飛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頁第14行關於 「…是上訴人此項所辯,並不足採。」之記載,應更正為「…是被上訴人此項所辯,並不足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本院民國106年度9月27日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