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再字第1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再字第11號
- 再審原告
-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玉峯
- 訴訟代理人
- 李銘洲律師
- 再審被告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雅彬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再審程序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5萬元,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7日以裁定命再審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5年6月14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1頁),詎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63頁、第64頁),依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