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朱泰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並依補正後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並依補正後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