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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莉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

上訴人
朱泰陽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依規定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並依補正後之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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