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金上字第2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金上字第24號
- 上訴人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邱欽庭
- 訴訟代理人
- 陳介安律師
- 被上訴人
- 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名衡
- 訴訟代理人
- 韓世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宇莉律師
- 被上訴人
- 劉錦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文昌律師
- 被上訴人
- 方卓杰
- 訴訟代理人
- 方錫洀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炳仁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寧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毓琦
- 被上訴人
- 鍾瑋驛(原名:鍾國華)
朱婕語(即劉志康之遺產管理人)
李逢哲
林信安
黃宏基
黃聖傑
陳炳成
徐榮彥
廖美娟
賴宏益
張庭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頁第八行中關於「本院於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10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