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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61號

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1號

上訴人
洪明來
訴訟代理人
林伯川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献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歐陽佳怡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
被上訴人
洪財義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洪雪
法定代理人
洪滿
訴訟代理人
李文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被上訴人
洪美惠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三項上訴聲明

(三)備位部分關於「1.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1.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3 年9 月5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有本院108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三第260 頁),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理  由                                                                                                                                                 N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61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