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1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116號
- 再審原告
- 連雪娥
- 訴訟代理人
- 羅筱茜律師
- 複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曼瑜律師
- 再審被告
- 林勝宏
- 訴訟代理人
- 余俊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2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訴訟為對於確定裁判聲明不服之救濟程序,倘該裁判尚未確定,即不得對之提起再審訴訟,觀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規定自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15日對本院104年度上字第725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查該判決前經再審原告於同年9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就此雖以上訴利益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為由,於同年10月31日裁定駁回其上訴,然再審原告不服該駁回裁定,於同年11月9日抗告期間內對該駁回裁定提起抗告,該抗告案件迄今未經最高法院裁判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本院審理單查詢紀錄可稽(見本院卷㈠第337頁)。是原判決於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時,尚未確定。從而,再審原告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