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
- 異議人
- 葉頌娟
- 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為同法第495 條所明定。
經查,異議人對於原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關於訴之聲明第5、6項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自不合法,是本院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核無違誤。茲異議人對本院之裁定不服,視為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