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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鍾任賜林政佑邱育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

異議人
陳胤文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14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對於法院同種裁定抗告之規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第484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異議人不服原法院106年度救字第67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以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裁定命其補繳,該裁定於同年月31日送達,然其逾期未補繳,本院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經核於法並無違誤。異議人空言指摘本院裁定不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73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