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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

續行訴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李瑜娟賴劍毅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

抗告人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間聲請續行訴訟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35 號裁定駁回,併此指明。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續行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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