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國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國字第4號
- 聲請人
- 陳映綺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華
- 代理人
- 詹素芬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文山區木柵國民小學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國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又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國家賠償事件,對於原法院民國105年12月30日所為105年度國字第26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06年度上國字第2號),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已聲請訴訟救助,並經原法院於105年4月6日以105年度救字第7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該裁定業已確定,有卷附原法院105年度救字第79號民事裁定可憑(見原法院訴訟救助卷宗)。依首揭規定,原法院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本件上訴程序。從而,聲請人於本院復聲請訴訟救助,為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