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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彭昭芬蕭錫証陳燁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1號

聲請人
李成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葉明裕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固得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惟如不符合上開要件或無必要時,法院應駁回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又再審之訴經駁回確定時或強制執行程序業已終結,即不得裁定停止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就本院105年度上易字第474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准供擔保裁定停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字第73476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等語。查聲請人所提起之再審之訴(本院105年度再易字第139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4日以判決駁回確定,有上開判決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裁定停止系爭執行程序之必要,聲請人所為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育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5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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