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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詹文馨柯雅惠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請人
簡誌重
法定代理人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6號、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繳款收據附於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0號卷可稽。則其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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