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8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1號
- 聲請人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76號、106年4月28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19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雖以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已繳納本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繳款收據附於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0號卷可稽。則其聲請訴訟救助,顯無實益,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