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7號
- 聲請人
- 陳東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 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5 日106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抗告人迄未如數繳納,依法自有未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