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即被
繼承人杜色
- 承受訴訟人
- 陳生
- 承受訴訟人
- 杜文生
- 承受訴訟人
- 杜德明
- 承受訴訟人
- 杜燕
- 承受訴訟人
- 陳奕瑒
- 承受訴訟人
- 陳健証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毛維娟
- 法定代理人
- 聲請人即被
- 法定代理人
- 繼承人杜色
- 承受訴訟人
- 杜漢清
輔 助 人 韋小蘭
上開聲請人杜色因與相對人杜岸、郭寬厚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杜色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送達後死亡,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為聲請人杜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可稽。
二、經查,本院106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於107年1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代理人林瑞富律師後,聲請人於107年1月6日死亡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案卷第35頁),而聲請人之繼承人除相對人杜岸外,為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下稱杜漢清等8人),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案卷後審核無誤(見該案卷二第323頁、第349頁至359頁),揆諸上開法文,本件即應由杜漢清等8人為聲請人杜色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