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詹桂英
- 訴訟代理人
- 盧國勳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貴德律師
- 複代理人
- 歐德芳律師
- 上訴人
- 詹增郎
- 上訴人
- 詹增松
- 上訴人
- 詹士進
- 上訴人
- 詹葳葳
- 上訴人
- 詹增明 原住同上
- 上訴人
- 詹增春
- 被上訴人
- 詹朝順
- 被上訴人
- 詹朝富
- 被上訴人
- 詹朝源
- 被上訴人
- 詹勤英
- 被上訴人
- 詹朝和
- 被上訴人
- 詹鳳英
- 被上訴人
- 詹朝合
- 被上訴人
- 詹朝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謝進益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霖律師
- 詹增昌 原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陳致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12行,關於「詹增『松』」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增『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