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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9 日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104號

上訴人
詹桂英
訴訟代理人
盧國勳律師
複代理人
陳貴德律師
複代理人
歐德芳律師
上訴人
詹增郎
上訴人
詹增松
上訴人
詹士進
上訴人
詹葳葳
上訴人
詹增明 原住同上
上訴人
詹增春
被上訴人
詹朝順
被上訴人
詹朝富
被上訴人
詹朝源
被上訴人
詹勤英
被上訴人
詹朝和
被上訴人
詹鳳英
被上訴人
詹朝合
被上訴人
詹朝坤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霖律師
詹增昌  原住桃園市○○區○○路00號

      陳致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一、第12行,關於「詹增『松』」之記載,應更正為「詹增『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