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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麟倫賴劍毅楊雅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41號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佳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綾律師
被上訴人
卓三雄
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
複代理人
李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陳君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劍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41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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