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6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41號
- 上訴人
-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季
- 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佳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育綾律師
- 被上訴人
- 卓三雄
- 訴訟代理人
- 洪士傑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巧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陳君鳳」之記載,應更正為「賴劍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