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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31號

確認所有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靜女曾部倫丁蓓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31號

上訴人
李書吟
訴訟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廖乃慶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李柏緯
複代理人
李啓丞
複代理人
李友斌
複代理人
李秀卿
複代理人
李中鼎
複代理人
李鴻祥
複代理人
李昇德
複代理人
李昇墩
複代理人
李昇波
複代理人
李添水
複代理人
李添盛
複代理人
李芝蓉
複代理人
李智明
複代理人
李秀琴
複代理人
李碧珠
複代理人
李惠燕
複代理人
李娜惠
複代理人
李維昌
複代理人
李孟養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李啟丞」之記載,應更正為「李啓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3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所有權存在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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