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49號
- 上訴人
- 劉陳邁
- 上訴人
- 劉天進
- 被上訴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偉政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所為105年度重訴字第13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645萬5,1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9萬5,2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本判決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56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上訴人如未遵期補繳裁判費,本院無須待該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確定,即得以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由駁回其上訴,併予敘明。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