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2號
- 上訴人
- 許文鼎
- 訴訟代理人
- 黃心賢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美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樺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健治
- 訴訟代理人
- 謝天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上訴人主張抵銷之主動債權是否存在,應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14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認定為據,於106年10月31日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二第273頁及背面)。
二、茲查明上開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14號事件(更審後案號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9號),業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590號判決於111年8月31日上訴駁回確定(見本院卷三第77、78頁),其訴訟程序已告終結。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