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
- 上訴人
- 鄞山寺
- 法定代理人
- 練瑞銘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中 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俊明
江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鄞山寺第8屆人事公告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原判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可稽。又上訴,係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於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而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係以判決主文為準,是縱判決理由於當事人有所不利,亦不在准許上訴之列(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對本院民國107年1月23日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開判決結果,係駁回被上訴人所提訴訟,是上訴人為獲全部勝訴判決,是上開判決對上訴人而言,既無任何不利,揆諸前揭法文及說明,上訴人自不得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從而,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