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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

確認人事公告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

上訴人
鄞山寺
法定代理人
練瑞銘
訴訟代理人
張立中 律師
被上訴人
蘇俊明

      江文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鄞山寺第8屆人事公告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如對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者,原判決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1項規定可稽。又上訴,係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所為不利於己之終局判決,於確定前請求上級法院廢棄或變更之訴訟行為,而當事人所受判決是否對其不利,係以判決主文為準,是縱判決理由於當事人有所不利,亦不在准許上訴之列(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885號判例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固對本院民國107年1月23日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上開判決結果,係駁回被上訴人所提訴訟,是上訴人為獲全部勝訴判決,是上開判決對上訴人而言,既無任何不利,揆諸前揭法文及說明,上訴人自不得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從而,上訴人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提起上訴,自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07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人事公告無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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