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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4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詹文馨柯雅惠陳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即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人     設新竹市○○○區○○路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張曾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瑜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被上訴人即 譚樂年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吳和虔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賴育德  住臺南市下營區紅毛厝11之2號
蔡福義  住同上市○○區○○○路000號
陳逸明  住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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