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49號上 訴 人即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人 設新竹市○○○區○○路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張曾隆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律師 張瑜庭律師 被上訴人即 譚樂年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附帶上訴人 吳和虔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賴育德 住臺南市下營區紅毛厝11之2號 蔡福義 住同上市○○區○○○路000號 陳逸明 住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淳律師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 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柯雅惠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