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49號
上 訴 人即 識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附帶被上訴人 設新竹市○○○區○○路0號5樓
- 法定代理人
- 張曾隆 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陳冠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瑜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士淳律師
- 被上訴人即 譚樂年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 吳和虔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11樓
- 賴育德 住臺南市下營區紅毛厝11之2號
- 蔡福義 住同上市○○區○○○路000號
- 陳逸明 住新竹縣○○市○○○路00號4樓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7月1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民庭大廈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