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13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1361號
- 上訴人
- 洪明來
- 訴訟代理人
- 林伯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献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佳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李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孟玲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財義
- 被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洪雪
- 法定代理人
- 洪滿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寶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洪美惠
- 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4 月3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N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第三項上訴聲明
(三)備位部分關於「1.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之記載,應更正為「1.被上訴人間就系爭土地於103 年8 月13日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103 年9 月5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有本院108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卷三第260 頁),依前開規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理 由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