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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4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魏麗娟潘進柳陳慧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41號

上訴人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生
上訴人
黃樹德
上訴人
羅育平
上訴人
許怡雯
上訴人
張志康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正廷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宗憲律師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克豪律師
被上訴人
許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玉生為上訴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上訴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時報周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根成,嗣於本院民國(下同)106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6 月23日起變更為李玉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但因時報周刊公司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㈠第72頁),故本院訴訟程序不停止;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1日判決,時報周刊公司始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並提起第三審上訴,依照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准由時報周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玉生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陳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明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41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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