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24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241號
- 上訴人
- 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玉生
- 上訴人
- 黃樹德
- 上訴人
- 羅育平
- 上訴人
- 許怡雯
- 上訴人
- 張志康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正廷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宗憲律師
-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克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俊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玉生為上訴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查上訴人時報周刊股份有限公司(下逕稱時報周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吳根成,嗣於本院民國(下同)106 年9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同年6 月23日起變更為李玉生,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兩造均未聲明承受訴訟,但因時報周刊公司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見本院卷㈠第72頁),故本院訴訟程序不停止;經本院於106 年10月11日判決,時報周刊公司始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並提起第三審上訴,依照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前揭規定,裁定准由時報周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李玉生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