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簡觀旺
- 法定代理人
- 簡仲智
- 訴訟代理人
- 黃昱璁律師
- 被上訴人
- 凱撒大地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諶錫棟
- 訴訟代理人
-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諶錫棟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9月15日變更為諶錫棟,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7年10月17日新北中工字第107字第1072088036號函可按,自應由諶錫棟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被上訴人聲明承受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