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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陳邦豪周美雲胡芷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6號

上訴人
祭祀公業簡觀旺
法定代理人
簡仲智
訴訟代理人
黃昱璁律師
被上訴人
凱撒大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諶錫棟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諶錫棟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107年9月15日變更為諶錫棟,並經主管機關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准予備查在案,有新北市中和區公所107年10月17日新北中工字第107字第1072088036號函可按,自應由諶錫棟為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被上訴人聲明承受程序,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6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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