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抗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5號
- 抗告人
- 唐秀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