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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

抗告人
王世當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碧貞間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繳納之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費之日起5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曾對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62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依法不得抗告。惟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10日裁定正本誤載:「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抗告人遂於同年3月24日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本院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及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存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卷第26頁),堪認抗告人確係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抗告裁判費。揆諸首揭規定,抗告人聲請如數返還,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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