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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

塗銷繼承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張松鈞賴劍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

異議人
葉頌娟
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

上列異議人因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本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裁定,提起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第3 項定有明文。又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應提出異議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提出異議,為同法第495 條所明定。

經查,異議人對於原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129號關於訴之聲明第5、6項命其補繳裁判費之裁定,提起抗告,抗告自不合法,是本院以裁定駁回異議人之抗告,核無違誤。茲異議人對本院之裁定不服,視為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抗字第12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