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3號
- 聲請人
- 呂淑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事由,並未提出任何之證據以為釋明,僅稱其同意以其夫陳銘輝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云云,復未檢附載明由陳銘輝所出具、表明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願為代繳之保證書,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