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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張靜女丁蓓蓓鄧晴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43號

聲請人
呂淑皇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訴訟救助,應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前項釋明,得由受訴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保證書內,應載明具保證書人於聲請訴訟救助人負擔訴訟費用時,代繳暫免之費用,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106年度家聲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之事由,並未提出任何之證據以為釋明,僅稱其同意以其夫陳銘輝出具保證書以代釋明云云,復未檢附載明由陳銘輝所出具、表明於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時願為代繳之保證書,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家聲字第4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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