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
- 抗告人
-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書賓等間聲請續行訴訟事件,對於民國106 年5 月2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聲字第102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準用同法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至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435 號裁定駁回,併此指明。
民事第十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續行訴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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