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87號
- 抗告人
- 余俊義
- 訴訟代理人
- 曾明秀
- 相對人
-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國權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李國權,李國權應即與抗告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