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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7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林陳松鄭威莉曾錦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187號

抗告人
余俊義
訴訟代理人
曾明秀
相對人
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李國權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經本院查明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李國權,李國權應即與抗告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曾錦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187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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