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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9號

聲請人
遠見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寶勝
訴訟代理人
楊修偉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柯文姬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10號事件被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因前次準備程序開庭時之陳述與筆錄記載略有不同,且有明顯影響原陳述之本意,為其明瞭並聲請更正,聲請准予繳費交付民國106年2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云云。

二、按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上字第1310號事件106年2月23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未敘明所稱所為陳述與筆錄記載不同之情形,即未表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尚難許可。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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