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 聲請人
- 賀家華
- 代理人
- 曾鈞玫律師
- 相對人
- 未來2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阮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賀家華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有上開分會之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5頁)。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