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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請人
賀家華
代理人
曾鈞玫律師
相對人
未來21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阮俊堯

上列當事人間遷離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賀家華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民國(下同)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並已向法扶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有上開分會之審查表、審查決定通知書、聲請人之105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1至35頁)。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本院調查認定,並非顯無理由。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46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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