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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7號

交付法庭錄影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507號

聲請人
陳東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0月5 日本院106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10月5 日106 年度聲字第507 號裁定,提起抗告,揆諸前開說明,其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抗告人迄未如數繳納,依法自有未合。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以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50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影光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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