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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黃雯惠賴秀蘭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3號

聲請人即被

繼承人杜色

承受訴訟人
陳生
承受訴訟人
杜文生
承受訴訟人
杜德明
承受訴訟人
杜燕
承受訴訟人
陳奕瑒
承受訴訟人
陳健証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毛維娟
法定代理人
聲請人即被
法定代理人
繼承人杜色
承受訴訟人
杜漢清

輔 助 人 韋小蘭

上開聲請人杜色因與相對人杜岸、郭寬厚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

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聲請法官迴避,聲請人杜色於中華民國

106年12月15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裁定送達後死亡,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為聲請人杜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可稽。

二、經查,本院106年12月15日所為裁定於107年1月3日送達予聲請人代理人林瑞富律師後,聲請人於107年1月6日死亡等情,有送達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頁、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777號案卷第35頁),而聲請人之繼承人除相對人杜岸外,為杜漢清、陳生、杜文生、杜德明、杜燕、陳奕瑒、陳健証、毛維娟(下稱杜漢清等8人),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案卷後審核無誤(見該案卷二第323頁、第349頁至359頁),揆諸上開法文,本件即應由杜漢清等8人為聲請人杜色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