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4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42號
- 聲請人
- 陳胤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為與相對人陳義雄間不當得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經原審以106年度救字第10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後,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777號訴訟救助事件受理在案,而其以育有3名子女,其中1名更為105年10月26日出生之幼子,為中低收入戶,無固定工作,確無資力繳納上開抗告事件之裁判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為由而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100年至102年低收入戶卡、106年度中低收入戶卡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16頁),此外,聲請人因另案訴訟事件向原審聲請訴訟救助結果,亦獲原審先後於106年3月17日、同年6月16日各以106年度救字第21號、第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亦有上開裁定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確已窘於生活而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